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珠影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雄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东珠影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雄市××××××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9日签订的《南雄(珠影)文化广场电影院经营合同》及于2014年2月26日签订的《南雄(珠影)文化广场电影院经营合同》之补充协议; 二、被告南雄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空租赁场地中的物品并归还租赁房屋给原告广东珠影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三、被告南雄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租金2635101.54元、滞纳金1134447.5元(按每天0.5‰的标准从2017年2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1月31日),共计3769549.04元给原告广东珠影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56.39元,由被告南雄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12 |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