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建工南航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建工南航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143,500.35元(若被告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有管理的财产,可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二、被告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建工南航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1,143,500.3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损失(若被告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有管理的财产,可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91元,减半收取计7,545.50元,由被告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若被告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有管理的财产,可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12
发布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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