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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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宿迁市宿豫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联社 宿迁市青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江苏春绿粮油有限公司 江苏天之香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春绿粮油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宿迁市宿豫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730万元及利息(以14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按月利率1.075%标准计息;以127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按月利率1.075%标准计息;以126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按月利率1.075%标准计息;以12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4日,按月利率1.075%标准计息;以124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按月利率1.075%标准计息;以123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按月利率1.075%标准计息;以12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75%标准计息;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75%标准计息); 二、被告江苏天之香食品有限公司、宿迁市青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光超追偿。 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795元,由被告张光超、王明端、王成、张红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