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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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县长兴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等共计48134.6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垫付的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鉴定费2500元,合计2750元,原告***负担825元,被告***负担19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