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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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投资款及利润86万元,资金占用利息11,036元(计算至2020年11月1日,之后的资金占用利息以86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0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351元,由原告***、***负担139元,被告***负担6,212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被告***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以内,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