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东兴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中再生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中再生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再生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中再生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东兴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款项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东兴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中再生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中再生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24
发布日期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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