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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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都江堰市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都江堰市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预购房款240734元; 二、被告都江堰市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70%的利息(利息以预购房款240734元为基数,自2011年10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1元,减半收取2686元,由被告都江堰市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交纳,被告都江堰市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