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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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桐乡市信义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03,889元及逾期违约金33,524元(暂计算至2021年3月8日,2021年3月8日以后的逾期违约金,以所欠租金203,88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标准计算至上述租金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桐乡市信义运输有限公司、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和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确认原告对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XJDY2018ZY0914003号《抵押合同》项下并登记在被告桐乡市信义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物(即“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一台,车牌号:浙FN××××,发动机号:18H00233140,车架识别号:LZFF31T67JD024567)享有抵押权,且有权就前述抵押物的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桐乡市信义运输有限公司、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988元,减半收取2,494元,由被告***、桐乡市信义运输有限公司、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03 |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