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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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雅安市同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桓宇物流有限公司 旺苍县自来水公司 成都市青白江区福鑫运贸有限责任公司旺苍分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旺苍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在交强险项下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0000.00元,支付伤残赔偿金110000.00元,赔偿财产损失1620元;在商业三者险项下向原告***支付各项损失129279.38元,合计为250899.38元。扣减***垫付的13120.00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应向原告***支付237779.38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在交强险项下向被告***支付财产损失16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项下向被告***支付11500.00元。合计1312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项下向原告***支付各项损失14364.38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954.61元。被告成都桓宇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雅安市同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限各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6元,减半收取903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承担803.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承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