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雁江支公司宝台营销服务部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81民初231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四川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峨眉山市绿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雁江支公司宝台营销服务部,住***。 负责人:宋中华。 原告***、***、***、***、***与被告***、峨眉山市绿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雁江支公司宝台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锦娟 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何杨 |
裁判日期 | 2020-03-04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