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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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9,505.24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曾?递垫付款40,494.76元; 三、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6,406.17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49元,由原告负担1,675元,被告简阳市简州驾校(普通合伙)负担1,6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