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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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贷记卡透支款本金38051.37元、截至2021年3月13日的利息2488.1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086.1元、分期手续费179.95元,合计42805.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利息(以38051.37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70元。 |
裁判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