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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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湘0181执2698号之一

王昌荣:

你(单位)与刘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37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锋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1年5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21年5月17日之前履行下列义务:

1、位于浏阳市花炮大道以北、石霜路以西东玉铂郡B栋1003室(合同编号:201302181003)房屋归刘锋所有。

2、负担案件受理费5535元及申请执行费。

开户银行:长沙银行联城支行

户名:浏阳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

王昌荣付款账号:***72694

备注:(2021)湘0181执2698号

交款时应注明交款人姓名或名称、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以及交款用途。

特此通知。

承办法官:陈正根

联系电话:13677309848

本院地址:浏阳市环府路1号

邮编:410300

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

附录

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裁判日期 2021-05-06
发布日期 202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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