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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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湘0181执2698号之一 王昌荣: 你(单位)与刘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37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锋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1年5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21年5月17日之前履行下列义务: 1、位于浏阳市花炮大道以北、石霜路以西东玉铂郡B栋1003室(合同编号:201302181003)房屋归刘锋所有。 2、负担案件受理费5535元及申请执行费。 开户银行:长沙银行联城支行 户名:浏阳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 王昌荣付款账号:***72694 备注:(2021)湘0181执2698号 交款时应注明交款人姓名或名称、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以及交款用途。 特此通知。 承办法官:陈正根 联系电话:13677309848 本院地址:浏阳市环府路1号 邮编:410300 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 附录 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1-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