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管理(商标)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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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国家知识产权局 鹤山市惠霞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279205号关于第31162133号“LS2”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鹤山市惠霞贸易有限公司针对第31162133号“LS2”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