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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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借款本金29793.47元、利息374.01元、违约金494.68元、手续费723.76元(利息和违约金暂算至2021年1月29日),并按双方合同约定给付自2021年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计293元,由***负担(此款农业银行泰兴市支行已垫付,***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农业银行泰兴市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