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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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 扬州市腾扬运输有限公司 益阳市第三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赔偿***各项损失217032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11316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执行款项汇入:安乡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安乡支行账号:19×××1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0元,减半收取计2715元,由***负担575元,***负担2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