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蓝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蓝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蓝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9月26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非循环贷款)》;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向原告蓝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2198.52元及截止2021年5月13日的利息3996.98元、复利222.04元、罚息733.37元,共计57150.91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向原告蓝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偿还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复利(逾期利息以未偿还本金数额为基数,复利以逾期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6.5%计算); 四、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9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