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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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蓝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9月26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非循环贷款)》;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向原告蓝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2198.52元及截止2021年5月13日的利息3996.98元、复利222.04元、罚息733.37元,共计57150.91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向原告蓝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偿还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复利(逾期利息以未偿还本金数额为基数,复利以逾期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6.5%计算);

四、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9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17
发布日期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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