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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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截止截至2021年2月3日的信用卡消费金额8159元,消费费用15748.68元,消费利息9902.9元,分期金额91199.29元,共计125009.87元。并承担上述借款本金即99358.29元自2021年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