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陕西顺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陕西鑫众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陕西顺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为:维修费34455元、转运费360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1000元、住宿费1280元、过路费22元,以上合计40357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40357元。

二、原告陕西顺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停运损失13500元,由被告***赔偿,被告陕西鑫众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原告陕西顺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5元,依法减半收取692.5元,原告陕西顺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58元,被告***负担53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9
发布日期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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