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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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市碧桂园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碧桂园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重庆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437264.76元; 重庆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重庆市碧桂园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44681.53元; 以上第一、二项互相抵扣后,由重庆市碧桂园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重庆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92583.23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21年3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时止; 驳回重庆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驳回重庆市碧桂园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9827元,由重庆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30元,由重庆市碧桂园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29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7132元,由重庆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由重庆市碧桂园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1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