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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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4月6日的贷款本金77361.19元、利息16635.07元、罚息2084.4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息(自2021年4月7日起,以本金77361.1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0.28元,由原告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负担880.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