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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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3573.48元、截至2021年4月24日的利息18367.18元、罚息4644.3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息(自2021年4月25日起,以借款本金283573.4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2.50%计算至本清时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95.11元,由原告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负担2695.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