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海南海航海免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海南蒸鲜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蒸鲜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7月28日解除; 二、被告海南蒸鲜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推广宣传费合计426962.97元; 三、被告海南蒸鲜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水费11099元; 四、被告海南蒸鲜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推广宣传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0元; 五、被告海南蒸鲜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56780元; 六、驳回原告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404元,被告负担8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