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海南日月深井陈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海南海航海免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日月深井陈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3月25日解除; 二、被告海南日月深井陈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9年3月25日的尚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推广宣传费491089.95元; 三、被告海南日月深井陈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尚欠水费86370元、网络费2700元; 四、被告海南日月深井陈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推广宣传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6795.14元,水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604.14元; 五、被告海南日月深井陈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63905元; 六、被告***在531306.73元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七、驳回原告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59元,二被告负担9883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22元,二被告负担36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