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南臻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顺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海南臻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装修款158775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8877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以15877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退清装修款之日止;上述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9.13元,由被告海南臻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