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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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充天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水发鲁控环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南充市思博盈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的各种损失198531.26元; 二、被告南充天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水发鲁控环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南充天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垫付款52000.00元应从上述赔偿款中予以扣减;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9.00元,由原告***负担835.00元,被告***、被告南充天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水发鲁控环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147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