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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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凯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苏州赫普斯换热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项凯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苏州赫普斯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价款96,000元,并支付以96,000元为基数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0年8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项凯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计1,100元,案件申请费980元,合计诉讼费2,08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6,412.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自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