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新源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联众华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联众华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给付武汉新源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剩余款项94706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9970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375%标准,自2019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23日;以9470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375%标准,自2020年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北京联众华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给付武汉新源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25634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2563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3%标准,自2019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北京联众华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给付武汉新源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882.7元; 四、驳回武汉新源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北京联众华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8048元,由北京联众华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直接给付武汉新源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10140元,由北京联众华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联众华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直接给付武汉新源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