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6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汉新源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联众华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北京联众华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给付武汉新源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剩余款项94706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9970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375%标准,自2019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23日;以9470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375%标准,自2020年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北京联众华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给付武汉新源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25634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2563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3%标准,自2019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北京联众华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给付武汉新源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882.7元;

四、驳回武汉新源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北京联众华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8048元,由北京联众华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直接给付武汉新源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10140元,由北京联众华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联众华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直接给付武汉新源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4-29
发布日期 2021-08-0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