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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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70,075.76元; 二、驳回原告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4.00元,减半收取2,752.00元,由原告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6.00元,被告***负担2,67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