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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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1829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向原告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318296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按年利率4.5%计算、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自2020年9月1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38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