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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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固阳营业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固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固阳营业部借款本金15154.25元、期内利息477.93元及逾期利息(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1月12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4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