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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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5000元,并承担延期支付期间的利息10192.5元,两项合计135192.5元,被告***扣留4000元的质保金,至屋面质保期届满支付,余款131192.5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所欠被告***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计1580元,原告***负担95元,被告***负担1485元,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