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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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6.645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8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按月利率9.18‰计算;从2016年5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1.934‰计算),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70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已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