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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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焱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焱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自2021年6月9日起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向四川焱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