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6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襄阳市精信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襄阳市精信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5日签订的编号为ENFI015EP600《五矿有色金属控股有限公司铜铅锌产业基地锌项目国产触煤供货及相关服务采购合同》于2018年10月29日解除;

二、襄阳市精信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预付款848094元;

三、襄阳市精信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第三方采购货物产生的差价损失3713020元;

四、襄阳市精信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开具履约保函必要花费2382元;

五、襄阳市精信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0万元;

六、襄阳市精信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保全担保费12088.66元;

七、驳回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37元及保全费5000元共计53837(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6262元,由襄阳市精信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7575元(已交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元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2-24
发布日期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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