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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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贵州兴电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新华支行 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龙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龙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账号为23×××5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3693.2元,期限为一年,从2020年1月17日至2021年1月16日。 二、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新华支行账号为23×××4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期限为一年,从2020年1月17日至2021年1月16日。 案件申请费3288元,由申请人贵州兴电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