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宿迁市宿豫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宿迁市宿豫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截止至2020年6月11日的利息为5717.53元;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息); 二、驳回原告宿迁市宿豫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先行支付,待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6-07 |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