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1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以21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以10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律师费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履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