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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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以及从2020年7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借款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此款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