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俊兵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攀枝花俊兵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526927.13元; 二、攀枝花俊兵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和资金占用费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为止(具体计算方式:以代偿款526927.13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支付); 三、攀枝花俊兵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付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2500元; 四、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公司、***、***、***、***、***、***、***、***向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攀枝花俊兵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64元,减半收取5532元,由攀枝花俊兵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29 |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