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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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陈聪、***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从2011年1月12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已经支付的165,000元从应支付的利息中扣减); 二、被告陈聪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义务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5670元,由被告陈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