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恒铭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贵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恒铭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24233.33元; 二、被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恒铭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进退场费167310元; 三、被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恒铭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吊移装费及施工吊车费用23868.75元; 四、被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恒铭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2500元; 五、被告贵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广州恒铭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2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250元,由原告广州恒铭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8500元,被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750元(原告已预缴19250元,本院予以退回10750元,两被告径向本院缴纳10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