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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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31,977.54元(截止2020年6月30日);剩余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2.17175‰计算,支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0.00元,减半收取1,27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