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口县特色产业园区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好巧婆风味食品有限公司 贵州开心婆风味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贵州好巧婆风味食品有限公司、贵州开心婆风味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口县特色产业园区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0元,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27,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4年3月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上述义务,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76元,减半收取7,888元,由被告贵州好巧婆风味食品有限公司、贵州开心婆风味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