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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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411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41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叁只龙虾(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的包干费154000元及利息(以154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2月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叁只龙虾(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