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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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本院(2015)喀民二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即一、撤销伽师县人民法院(2015)伽民初字第126民事判决;二、解除***与***之间的合伙关系;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本院(2015)喀民二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对×××、×××及×××三合伙车辆享有50%的产权;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合伙车辆价值折旧款63104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7250元,由***负担5347元,由***负担1190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