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钰鑫钢结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向原告贵州钰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下欠钢结构材料款5,000.00元,该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从2015年5月13日起,以5,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贵州钰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2019年7月17日止; 三、驳回原告贵州钰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照判决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