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支付信用卡(卡号:62×××63)透支本金3771.47元、费用799.34元及利息372.18元,合计4942.99元; 二、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75元,合计1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15 |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