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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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青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偿还中行青山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61102.89元,截止2021年2月23日的利息21410.9元、滞纳金(违约金)8750.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偿还中行青山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61102.89元的利息,自2021年2月24日开始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 三、***偿还中行青山支行信用卡汽车分期费用9428.1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8元,减半收取107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