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鄂尔多斯市鑫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包头市西贝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包头市西贝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建筑提升设备租赁费用195000元; 二、被告鄂尔多斯市鑫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租赁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包头市西贝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执行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计2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鄂尔多斯市鑫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12 |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